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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8 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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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原告甲、乙为山西两家机械公司,被告丙为沁源某煤焦公司。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丙公司双方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原告甲作为出卖方,被告丙作为买受方,向被告丙供应相应的工业品,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还针对货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丙共欠原告甲货款共计:.4元,被告丙于年12月15日向原告甲支付了元,于年9月1日向原告甲支付了一张元的承兑汇票,尚欠.4元货款未支付。原告甲多次索要无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乙、被告丙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现原告乙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丙却没有按期向原告乙支付货款元,原告乙多次索要无果,为此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释法明理化解纠纷

11月17日上午,基层法庭对两起被告相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庭前调解,当事人到场然双方律师因疫情原因隔离无法到庭法官及时通过“云上法庭”与其联系沟通调解事宜,最终两起案件均成功调解结案。

企业的司法需求,就是法院努力的方向。沁源法院有力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更推动了县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今后,将继续把服务营商环境理念贯穿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加强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诉讼调解,不断推动涉企纠纷高效化解,为全县经济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原标题:《沁源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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