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6月1日,省高院召开“山西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山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年——年入选最高院环境资源的四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服务全省工作大局、贯彻全方位保护司法理念和案件要素多元、类型多样等特征,诠释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目录
年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3.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山西太谷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4.省排交易中心与某某公司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案
案例5.王某等非法采矿案
案例6.张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7.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诉蒋某等4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8.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例9.陈某某等8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案
案例10.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辛某某侵害续范亭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案
入选最高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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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某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2.陈某某、董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3.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4.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某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年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01
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3月至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26吨,价值.6元。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6元。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年至年,山西某煤矿连年超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沁源县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于年2月7日对山西某煤矿、年度超许可取水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未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职责,致使山西某煤矿超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源县水利局对山西某煤矿超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的行为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沁源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沁源县法院审理期间,沁源县检察院于年2月23日以沁源县水利局已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由向沁源县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沁源县法院详细了解沁源县水利局后续处理方法,实地了解沁源县水利局履职情况后,依法准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并向沁源县水利局发出司法建议。
本案为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对违法超采地下水行为不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西是全国水资源贫乏省份之一,地下水是我省重要的供水水源,在支撑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无序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区域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系列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为了进一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省政府专门制定了《山西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坚决打击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本案山西某煤矿为了获取企业利润,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连年超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的行为,损害了地下水的资源利用。沁源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审判职能,遵循行政公益诉讼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目的,在沁源县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后,通过实地查看,了解到山西某煤矿已停止超许可取水行为,确认公益目的已经实现,依法准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结案后及时向沁源县水利局发出司法建议,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通过本案判决,有效地促进了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对企业违法超许可取用地下水的行为给予警示,对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依法利用有较好的教育和示范作用。
03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山西太谷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经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下沉督查和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检查发现,山西太谷某公司在生产中非法排放国控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存在私自通过旁路烟道长期违法排污、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众多问题。年5月31日,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协调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山西太谷某公司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山西太谷某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约吨,氮氧化物约90吨;非法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造成的环境空气损害数额约为.万元,年11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中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晋中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西太谷某公司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将赔偿款及时缴纳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专户。该案在收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的目的全部实现,撤回了公益诉讼。
本案为非法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省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因此,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坚决予以制止。本案山西太谷某公司通过改造烟道、篡改监测数据等方法长期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的期许,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撤诉书后,对照被告整改措施,认真检视原告每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慎重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的快速审理体现了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的高效性,同时对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向绿色节能转型升级具有典型意义。
04
省排交易中心与某某公司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案
年5月15日,省排交易中心与某某公司签订《排污权购置费分期支付合同》,就某某公司2×低热煤电项目分期缴纳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达成协议,标的物为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烟尘排污权吨,成交额达元。在合同履行过程,某某公司缴付了首期款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省排交易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购置费元及相应滞纳金。
太原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成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省排交易中心排污权购置费元及相应滞纳金。某某公司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排污权交易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的政策。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价款判决某某公司支付排污权购置费,是合同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的体现。本案排污权的交易量达数千吨,某某公司虽经合法程序购买了生产所需的排污权,但也因向外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承担了巨额排污权购置费用,反映企业的生产模式已和当前“双碳”引领的要求不相适应,需加快降污减排转型。本案的审理,提醒企业需要增强对绿色减排战略意义的认识,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及时进行专业人才储备与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对倡导传统行业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兴产业和绿色生产模式转型具有典型意义。
05
王某等非法采矿案
年6月初至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黄某某事前约定利益分成后,雇佣严某某等人员利用挖机、铲车等设备在里望乡乔薛村非法采沙,并将所采的沙子卖给董某某、张某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经统计,年8月至年11月,被告人王某收取沙款元,被告人严某某收取沙款11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经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鉴定,被告人王某在里望乡乔薛村的村沟采沙点2号、4号、5号、6号、7号、14号、15号、16号地块属于里望乡乔薛村村沟内,上述采沙点位于山西万荣县汾河入黄口,属于“一泓清水入黄河”的黄河流域生态示范区。
万荣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王某、黄某某、严某某等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元,随案作案工具及被告人严某某家属退交的违法所得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运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在黄河流域非法采沙的刑事案件。案涉采沙点位于汾河下段万荣县,是汾河汇入黄河的最后一道关口,属于“一泓清水入黄河”的黄河流域生态示范区,是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确保河道长治久清、提升河流水质的重点治理区域,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对于保障黄河河道安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王某等人无证、长期、多点、破坏性非法采沙行为,破坏了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给黄河流域的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判决,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对于促进黄河流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年3月,山西法院在汾河入黄口设立了黄河·汾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并成立万荣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对当地非法采沙犯罪行为产生有力震慑。
06
张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从多人处非法收购十余次,销售到河南、湖南、浙江等地。现场查获野生动物涉及草兔、雉鸡(环颈雉)、黄鼬、鸮形目鸟类、猪獾、猫科等动物,仅野兔达余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草兔、雉鸡(环颈雉)、黄鼬、猪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鸮形目(所有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版)二级。鸮形目、猫科所有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版)一级或二级。
沁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根据已查明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管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
本案为对非法捕猎、运输、收购野生动物全链条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拯救珍贵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年2月5日,国家林业、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再次调整野生动物的保护种类和范围,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案违法犯罪对象涉及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具有种类多,数量大,作案时间长、跨区域作案等特点,属严重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本案非法狩猎的部分猎物流向卤肉店、饭店,成为盘中之餐,同时也对公共安全形成隐患。法院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对非法捕猎、运输、收购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和教育功能,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产生教育和震慑效果,在引导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提升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方面有典型意义。
07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诉蒋某等4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9月至10月间,蒋某等4人在浑源县张庄村南一厂房内非法炼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经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结果为挥发酚0.mg/L(检出限0.mg/L)、氰化物0.mg/L(检出限0.mg/L)。蒋某、韩某某等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现均已执行完毕。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根据蒋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向浑源县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委托山西省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土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浑源县永安镇张庄村蒋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非法排放废液,对现场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污染面积约45㎡,污染深度约为3m,受损害的土壤体积约71.25m,土壤环境损害数额约为元。
浑源县法院认为,被告污染环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蒋某、韩某某等4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费用、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律师费00元并通过大同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为利用渗坑向农村土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活之本,是最宝贵的资源的资产,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但破坏土地的质量,同时也可能对大气和水造成污染。针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了对土地污染行为的管控。本案由我省生态环保组织作为原告,对被告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本案通过对被告低成本高污染获利行为的惩罚,给污染者敲响了警钟,对促进农村土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对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类似的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作用。
08
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太原市重点排污单位,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自年至案发时,被告单位承包太原市医疗废物管理处的医疗废物处理业务,负责清运、焚烧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负责隔离区垃圾的收运处理。年11月至年4月,被告单位因公司内用水量加大,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明知公司污水不得外排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在该公司副总经理指使下,联系新沟村某村民寻找倒水地点,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的土地中。经鉴定,被告单位倾倒的污水内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有毒物质,导致疑似倾倒点及周边约平方米的土壤中氯离子含量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土壤环境尚未达到需要开展修复的程度。年5月16日至18日期间,山西省疾控中心对案发周边环境、人员、动物进行摸排调查并采集案发周边人员的咽拭子进行新冠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总经理及6名工作人员,授意或者直接实施倾倒有毒污染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总经理王某某等6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之后,被告单位及6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案件。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有特殊规定,也是彻底切断病原体二次污染的关键环节。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明知不当处置医疗废物的后果严重,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违规处理,造成环境被污染的严重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和参与人对违法事实的认知,最终对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刑事处罚,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管控期间,法院在审理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快速审理并结案,体现了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的审判理念,在特殊时期,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09
陈某某等8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案
年上半年至年7月期间,山西某公司作为黑社会首要分子陈某某的控制企业,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安排公司下属煤炭企业进行越界盗采,将开采出的煤炭统一运送至公司下属洗煤厂洗选后,由集团销售处统一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达.31万吨,总价值.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西某公司和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山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亿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与其他罪刑数罪并罚后,被告人陈某某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为单位越界盗采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的刑事案件,是法院依法从严处罚的典型案件。煤炭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平衡性等特性。山西省作为全国煤炭储量第一省,煤炭能源的输出为全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保障。受煤炭资源非法获利的诱惑,山西省非法采矿类犯罪持续处于高发状态,虽然政府不断打击煤炭行业私挖乱采行为,但非法采矿行为具有区域隐蔽、查控难度大等特点,一直都是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重点和难点。非法采矿大多采用极为粗放的开采方法,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导致按照合理方法应当采出的资源因矿床破坏而难以采出,造成资源的破坏。本案非法越界开采行为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多万吨,价值达40多亿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扰乱了矿业开发市场秩序,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法院针对本案非法采矿行为以单位为依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特点,判决时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罚金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陈某某等人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既体现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力度,也体现出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截至目前,陈某某涉黑一案已执行财产累计评估价约.亿。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矿产能源行业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开采,非法超界等非法采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对私挖乱采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10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辛某某侵害续范亭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案
年1月28日,被告辛某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