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战任务
(一)落实*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地方*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抓好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
(二)严格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
(三)加快关闭淘汰小煤矿。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下行,煤矿效益下滑、煤矿安全投入减少,煤矿安全保障难度加大。各地要加大对小煤矿特别是灾害严重矿井的关闭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级*府下达到重点县的关闭小煤矿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各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所在省(区)平均水平。
(四)严格准入,重新核定产能。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止核准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减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普查治理水害、瓦斯等重大灾害。一是各重点县受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要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要严肃追究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持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重点县要建立或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七)加快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快小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办法予以确认;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煤矿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意见》要求。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重点是证照不全、失效继续组织生产,未核准先建设、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掘代采、以探代采,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违规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等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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