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关于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民*厅、省财*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1号)文件要求、《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18号)的文件精神,现对年度我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调整,公布如下:
一、调整幅度
从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同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提标后:
1、城市低保标准(单位:每人每月)
城区元、郊区元、潞城市元、长子县元、屯留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长治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2、农村低保标准(单位:每人每年)
郊区元、潞城市3元、长子县元、屯留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长治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二、资金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按照《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府和市*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长治市人民*府办公厅
年7月14日
来源:长治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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