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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4 1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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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决定从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老战士、红*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不高于十级残疾*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对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元。中央财*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元。中央财*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元。


  七、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的农村老*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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