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市统计局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