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晋*办发〔〕号)和《长治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办发〔〕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同一家庭也不计算收入及赡、抚、扶养费的成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人员。
第三条县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区域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策落实、培训和指导监督及低收入对象审批工作。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府安排,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发改、物价、公安、财*、人社、住建(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按照低保标准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由县民*部门制定,各乡(镇)人民*府细化各乡(镇)的收入核算办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的老*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申请对象有两套以上住房,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购买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和大型农用工具、铲车、挖掘机等(农用三轮车和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
(三)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注册资金10万以上的工商注册、有门面房或商铺。
(四)本人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七)因*博吸*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有吸*的;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家庭及个人以及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复核材料及证明的家庭,不予审批。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低收入认定实行申请制,由困难对象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其他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统一送申请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府进行低收入认定,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乡(镇)人民*府收到相关部门委托后,通过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府对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算。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低收入家庭,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县民*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乡(镇)人民*府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部门以及乡(镇)人民*府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各乡(镇)的低收入量化办法,并报县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沁源县人民*府办公室
猛戳“阅读原文”有福利!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