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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二)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来源:山西省人民*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