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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61号)、省民*厅、财*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5号)和省民*厅、财*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30号)精神,现对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
1、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2、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3、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4、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潞州区7元、上*区7元、潞城区7元、屯留区7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7元、沁县元、襄垣县7元、武乡县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元的1倍、2倍、3倍。全自理标准元、半自理标准元、全护理标准元。
2、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1)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2)半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3)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元、上*区元、潞城区元、屯留区元、长子县元、壶关县元、黎城县元、平顺县元、沁源县元、沁县元、襄垣县元、武乡县元。
新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人民*府办公室
年4月25日
来源:长治民*局、I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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